南方日報訊 (記者/李斌)用於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經濟適用房如果上市銷售,增值收益具體如何分配?深圳建設的部分經濟適用房現已滿了5年購房期,買方已可申請取得全部產權,經濟適用房如果上市銷售,增值收益政府與業主如何分成成了近期一個焦點話題。昨天,深圳市住建局透露,目前,該局起草了《深圳市已售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增值收益繳納辦法》(送審稿),將對相關問題做出詳細規定。
  部分經適房已滿5年
  據瞭解,2008年,深圳面向戶籍低收入家庭銷售了首個經濟適用房項目——桃源村三期。合同規定,“簽訂購房合同滿5年的,買方可依據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管理規定申請取得住房全部產權。住房上市轉讓的收益分成,按政府屆時有關規定執行。轉讓時,政府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購買”。
  按照2008年出台的《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買受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政府可優先回購;買受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也可以取得完全產權。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與屆時同地段、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差價的比例,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擬訂,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2012年出台的《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深圳市住房制度改革創新綱要的通知》規定,“對已售出的經濟適用住房,達到規定年限經批准取得完全產權並轉讓的,政府收取不低於50%的增值收益。”
  目前,《深圳市已售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增值收益繳納辦法》(送審稿)已經完成了征求各區政府及相關部門意見的工作,近期將提請市政府審議。
  公租房同城異地置換將實現“職住平衡”
  昨天,深圳公共租賃住房同城異地置換平臺正式啟動。
  據瞭解,《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置換管理辦法(試行)》現已正式發佈實施。該《辦法》適用於市、區兩級政府建設籌集的面向社會家庭(包括單身居民)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置換相關活動。面向單位定向配租和產業配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不適用該《辦法》。
  《辦法》旨在從源頭上解決保障房違規轉租、轉借的頑疾,協助解決保障對象工作、小孩上學不便利的問題,促進“職住平衡”。具有置換公租房意向的承租人,可實名登錄置換平臺網站(http://tczh.szjs.gov.cn:8087/)提交和查詢置換需求信息,需求信息包括現租賃公租房情況(剩餘租賃合同有效期、現居公租房地址、戶型、租金等),意向置換要求(公租房區位、面積、戶型等)、聯繫方式等。申請置換雙方就住房置換事項達成一致後,可登錄置換平臺在線填寫申請表,併到指定窗口辦理手續。
  為杜絕牟利情況出現,該《辦法》規定禁止置換各方收取租金差價、裝修補償、區位補償等。否則一經查實,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將收回違規置換各方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並將其載入不良記錄。  (原標題:深圳將出台經適房上市收益分成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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