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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記者 張沖
  “戴市場的帽子,拿政府的鞭子,坐行業的轎子,收企業的票子。”這是當下很多企業對行政許可中介服務的形象比喻。行政審批許可的“簡政放權”本是一項利國惠民改革政策,但在實際行政審批許可過程中仍有大大小小分門別類的中介服務組織存在重覆審批、壟斷市場、混亂收費、權力尋租的現象。無良中介一邊吞噬著改革紅利,另一邊又影響著政府形象。今年9月中旬,黑龍江省政府法制辦發佈《黑龍江省規範行政許可條例(征求意見稿)》,其中首次對中介服務的管控進行明確要求。據悉,該《條例》進一步完善後將於2015年初正式出台。
  簡政放權符合市場經濟需求
  今年9月開始,黑龍江省人大常委將對本省自1983年至2013年的200餘部地方法規條例進行全面清理,東北林業大學文法學院將承擔著其中62條法規條例的清理工作,該學院行政法學教師崔冬便是這次清理工作的10名主要成員之一。
  9月28日,崔冬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介紹說,行政審批許可是我國計劃經濟時期的產物,因為是計劃經濟,市場並不開放,所有事情都要政府點頭同意,政府不同意不許可的就是違法行為。1992年開始,我國提倡開拓市場經濟,這時,政府的行政審批許可項目就開始逐漸縮減,因為審批、許可過多,過於繁瑣 就容易遏制經營者的積極性,違背了市場經濟的要求。
  黑龍江律師程霞明介紹說,近年來,我國陸續出台《行政許可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用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改革進程中,行政審批的重要一項改革是國務院分別在2003年和2004年將83項、39項原需要通過行政機關進行行政審批的項目改由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進行管理。中介組織機構正式的進入到行政審批的改革浪潮中,但由於市場多元化進步發展,缺乏監管約束中介服務機構廣受詬病。
  中介機構以權力尋租為榮
  根據我國《行政許可法》第58條的要求“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行政許可是政府必要的職能,不應該收取任何費用,包括“吃拿卡要等不同形式等行賄受賄”。
  那麼在日常生活當中,機動車輛落戶上牌照就是一項典型的行政許可程序,但在審批許可過程中就會收取相應但費用,比如牌照製作費等。因為在《行政許可法》第59條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公佈的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所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崔冬老師說,如此一來就給了中介機構等可乘之機,大多數老百姓並不經常辦理車輛落戶、房屋產權變更等需要多個行政機關審批許可的事項,中介代辦機構便藉此從中巧立名目增加收費項目。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就是因為行政審批機關沒有明確公示具體收費項目和金額,讓老百姓蒙在谷中,不清楚自己那些錢應該花,哪些不應該花。
  哈爾濱市房地產商會會長桑洪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很多土地評估、房產造價評估領域的中介機構,可以通過自身的關係人脈優勢,按照企業授意調整最終評估價格,以此從中賺取高額的中介費用,損害國家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
  比如,一位在二手房交易中介機構工作多年的業內人士向記者介紹說,幫助買賣雙方辦理相關過戶手續時,很多中介可以通過“關係協調”行政機關授權的評估單位低於市場價格評估做假,完成少交稅費的目的。“這是典型的權利尋租,中介機構還引以為榮招攬生意。”崔冬老師說。
  指定服務中介公司被稱為“二政府”
  除了為老百姓個人服務的常見中介代辦機構以外,行業更加混亂的便是為大中型企業服務的專業中介組織,例如環評、產品認證、地質災害等。程霞明律師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這樣的中介服務屬於行政審批均屬於前置程序,其運作模式通常是由需要進行項目或者事項審批的單位到審批機關申請併進行初審,而後被告知需要先委托中介機構出具符合審批條件的審查意見之後,方可對該事項進行審批。委托人在委托中介機構之後,由於對委托中介機構出具報告或者是審查意見的時限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中介機構工作往往拖沓,不能夠及時為委托人提供應有的服務。這與行政改革的“精簡高效”目標嚴重悖離。
  由於委托人缺乏議價能力,沒有可以依托的較為客觀的標準,使得委托人在選擇中介機構的過程中無法做出理性選擇,存在盲目性。信息的缺乏更使得委托人有可能選擇“質次價高”的服務水平與收費標準不匹配的中介服務。
  加之黑龍江省各地由於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的不平衡,導致有些地區的中介機構數量較少,專業的服務人才匱乏,難以形成特定的中介服務的廣泛市場,存在某些機構壟斷的情形。為行政審批提供前置技術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原先大多是行政審批機構的下屬事業單位,存在“指定”服務。這種情況實際上是行政部門變相的行政控制,中介機構並沒有能夠獨立,其僅僅作為“二政府”,由於操作的隱蔽性,更容易產生腐敗現象。
  征求意見亟待約束中介亂象
  中介機構的行業自律管理存在問題,中介機構在我國尚未建立相對透明的信息查閱平臺,中介機構往往會出現“借人借證書”的皮包公司。在《黑龍江省規範行政許可條例(征求意見稿)》的第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被許可人、行政許可中介機構涉及行政許可的信用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信用信息公開工作,推動本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之間有關信用信息的互聯共享。”同時,能夠建立起外網公示平臺,將相關中介服務機構的服務事項的種類、收費標準、資質、投訴渠道等相關信息予以公示。
  意見稿的第三十四條至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了收費以及時限等,做出了相關的規制。第三十四條〔收費〕:“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或者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向申請人、被許可人或者被檢查人提出購買指定商品等不正當要求。依法收取費用的,應當符合法定收費項目和標準,並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第三十五條〔中介服務依據及中介機構確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或者監督檢查,無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得將中介服務作為必經程序。依法需要中介機構提供服務的,由申請人或者被許可人委托的可以自主選擇,行政機關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由行政機關委托的,應當通過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十六條〔中介服務等時限及收費〕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按照下列方式確定:(一)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二)由行政機關組織的有關活動或者由其主管的組織提供的有關服務無規定時限的,由該行政機關確定;(三)由與行政機關無隸屬關係的中介機構提供的有關服務無規定時限的,由該中介機構確定。中介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行政許可中介服務的程序、時限、收費依據和標準。  (原標題:黑龍江省規範行政許可將約束整治中介服務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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